企业是否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何种理由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下面一起看看吧。
一、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制定、公布程序合法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二、案例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安华公司与曹某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多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延至2015年7月7日。入职后,曹某分别任生产部操作工、检验员、生产部检验组组长。2013年12月29日,安华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全票通过《2013年员工手册》,其中第十章“处罚条例”列举了三十五项“严重违纪”的情形,员工对工作不尽职责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属情形之一,公司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期间,安华公司对曹某进行了《员工手册》、《检测规范》、《检验员岗位技能》等内容的培训。2015年6月10日,公司生产kinkypink印花玻璃杯,因曹某未及时发现印花位置不对齐的问题,导致生产出瑕疵品6914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元。后安华公司以曹某严重违反《员工手册》为由,书面通知曹某解除劳动关系。曹某向芜湖市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安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9229.06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安华公司支付曹某赔偿金19614.53元,安华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安华公司单方解除与曹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员工手册》系安华公司的规章制度,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全票通过,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且公司对员工进行过培训,向劳动者告知了《员工手册》的具体内容,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依据。但是,《员工手册》中关于劳动者不尽职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明显过于苛刻,不合情理显示公平,与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后果不相匹配,不宜作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依据。曹某因失职给公司造成4000余元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其予以赔偿,或者给予降职、警告等处分,如确不能胜任检验员工作,可调整其工作岗位。但是,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合情理,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法院认定安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以双倍经济补偿的标准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14.53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享有单方解除权,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就业权,是劳动者承担的最不利后果,所以,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也严格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对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达到“严重违反”程度时,用人单位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的认定,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法官审理该类案件时,应考量双方利益的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用人单位是否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3、劳动者所犯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 4、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有无明显失当显示公平之处; 5、劳动者是否存在屡劝不改的情形; 6、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属于达到严重的程度。
因此,用人单位以上述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注意使用相关材料来证明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合情合理,防止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来源: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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