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XXX 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X市人民医院妇产科医生。
被申请人 XX市卫生局,XX市古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王XX,局长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2013)濮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和(2015)濮中法行监字第00004号驳回再审通知书;
2、判决XX市卫生局对晁XX使用申请人名字行医的事实予以确认。
3、判决XX市卫生局启动追责程序报省卫计委依法吊销晁XX的医师资格。
事实与理由
1、一审、二审判决书认定的XX市卫生局对XX市人民医院行政处罚xxxx元钱并不是对申请人姓名被晁XX使用的确认,完全是法院故意混淆事实的混乱认定。
2、晁XX注册医师资格审批表的很多资料均为XX市卫生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晁XX不是XX市人民医院“在编职工”,其学历也不是“大专”,工作经历更不是“1996年-2012年,XX市人民医院,医师”。XX市卫生局的执法文书中记载的晁XX的学历与工作经历与注册资料完全矛盾。XX市卫生局不仅在申请人投诉后发现了XX市人民医院的伪造注册文书行为,也予以了配合造假。
综上,请检察院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予以行政监督。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赵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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